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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
实行政务公开的核心是公开办税,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一、工作职责
负责庆元县各类纳税人的地方税(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八
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正)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123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6号令及其实施细则(财政
部93财法字第40号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7号令)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五届人大第3次会议通过,93年八届人
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正)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142号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1993第6号令)及其实施细则(国
税发[93]157号文);
6.《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税发[93]119号文);
7.其他各税(费、基金)不一一例举,详见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文件。
三、工作纪律
1.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
2.保持良好的工作风纪,统一着装,作风严谨,佩证上岗,亮牌服务。
3.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4.实行“首问责任制”。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首问责任人应做到耐心、正
确解答;
不属首问责任人办理的事项,应指明承办部门,给予引导。
5.遵守社会公德,实行文明、礼貌办税。用语文明规范,禁用服务忌语,急
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
6.搞好环境卫生,保持办税服务厅整洁、有序。
六、纳税申报
凡在我分局(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征期内向我分局(所)
“申报征收”、窗口办理地方税(费、基金)的纳税申报。当期无应交税金的情况下
应办理零申报,要求进行零申报的税种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
加。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如下申报资料:
有关地方税纳税申报表各一份;
税款所属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损益表)各一份;
饮食业纳税人还应报送“定额、限额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一份(需经发票管理
窗口审核盖章);
(4)地税分色纳税申报表封面一份;A类纳税人使用绿色封面;B类纳税人使用
黄色封面;
C类纳税人使用红色封面;
(5)我分局(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零星、流动税源的申报,可向“税务管理”窗口索取相应税种申报表,按规定填
写,由“税务管理”窗口审核,再到“申报征收”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地税办税人员如发生税票遗失,应及时向我局征管科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到“发票管理”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九、发票管理
1.发票审批:
纳税人购买地税发票,需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票据购印证、办税员证、《申请购
买发票审批单》,由地税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审批。
实行独立核算,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
大或统一票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纳税人可申请印制具名地税发票。向我局征管科
领取《印制具名地税发票审批表》,并提供定印发票样张。
2.发票缴销:
纳税人因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换版及其他原因需缴销发票的,应向“发票管理”
窗口领取《发票、收款收据清理缴销单》,并将空白发票在监制章位置剪V字型口
子,交“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审核缴销。
十、发票及单证开具
1.对有临时经营行为的纳税人开具发票需持下列资料:
支付单位有效证明;
纳税人(即收款人)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税讫或免税标识的填开与发放纳税人在缴纳车
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后,应持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领车船使用税
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税讫标识明细表”,交“发票及各种单证开具”窗口审核后,领
取税讫标识。行政事业单位凭有关证明领取免税标识。
3.外经证的开具
纳税人到外县(市)提供应税劳务或省、市局确定的其他应开具外经证的应税活动,
须事先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申请开具时需持办税员证、应税劳务项目合同
或协议、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交“税务管理”窗口办理(赴沪建筑企业仍由省政府
驻沪办事处建筑管理站填开)。
十一、收费标准
1.新办企业税务登记:企业和个体每户40元;
2.变更税务登记:企业和个体每户15元;
3.办理票据购印证每本5元;
4.办理临时办税员证每本5元。
上述收费根据浙江省物价局(93)浙价发141号、浙江省财政厅(1993)财综193号文
件规定执行。
十二、监督投诉
纳税人对我局工作有不满意地方,可向我局投诉举报。
1.来信可寄:庆元县地方税务局监察室;
2.举报电话:6124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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