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以前税务登记为私营企业,要抓紧时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合伙企业在税务登记证上应按每个投资人姓名确定一个纳税号,以便于税款的征收。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仍可按原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凡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和《规定》第六条的政策执行。

    三、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800元扣除;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按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四、对2000年9月1日前,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已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可不再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对纳税人要求改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原已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抵扣。

    五、按《规定》第十三条的政策,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可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个人费用。为便于征管,投资者选择一个企业扣除个人费用时,必须出示其兴办的其它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在该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不扣除个人费用的证明。

    六、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独资和合伙企业,其以前年度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时发生的亏损额不得给予抵补。

    七、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清算所得,单独作为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为加强对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独和合伙企业应将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方案及给雇员的分配方案,于每年初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我县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浙地税二[2000]24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县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的征收,采用按次预扣、按月结算、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县有支付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时,均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为加强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兹对劳务报酬所得按下列办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预扣率3%全额扣税。
(二)、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扣税。
(三)、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的费用后依照20%的比例税率扣税。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依照税法规定加成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税法规定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发、使用,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凭证的,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凭雇用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证明、劳务协议、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取得报酬所得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按照税法规定对于应纳税款给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本通知从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一、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税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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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网页最后更新日期: 20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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