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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管理
纳税人申请各项地方税费的减免,均应通过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管理”窗口受
理。各地方税减免审批必须严格按照税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办理,不得越权减免,
否则一律无效。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2)新办三产、为农业服务的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老、少、边、穷地区企
业、技术转让收人、乡镇企业10%部分和其他企业减免税由县局审批;
(3)就业服务企业、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和优扶福利企业、受灾企业的减免
税按以下管理权限执行:
①企业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县地方税务局审批;②企业
年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县局审核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
批;③企业年减免税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应由县局审核后,直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营业税
(1)校办企业、福利企业、党校办企业减免由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2)非学历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由县局审核后报省局批准。
(3)个人转让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住房免征营业税,由县局审批。
4、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不足3万元的企业,由县局审批。
(2)当年应缴委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均由县份局审核后,
报市、省地税局审核。
5、个人购买商品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免由我局审批。

涉税文书受理
纳税人办理需我局书面批复或答复的各项涉税事务,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
员证和所需资料(见附表)交“待批文书”窗口受理,经窗口审核后并具受理单
。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凭受理单领回复。

定期定额户税收管理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仅适用于规模小、暂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私营业户、
市场经营户。对各类承租、承包经营者,应按总局要求采取各种措施引导经营者建帐
建制,积极稳妥地推行查帐征收。鉴于目前实行查帐征收工作受内、外部条件的制约,
在建帐初期,为了保证税收收人,防止税款流失,作为过渡措施,对建帐户做食业除
外)采用查帐征收为主的同时,按原定期定额管理方式核定的应交税(费)额作为经
营者每月最低税款缴纳数,两种征收方式采用从高计征原则选择确定;对饮食业建帐
户一律按“开票加定额”方式征收,饮食业发票开(撕)具额须全额申报纳税。
1、申请受理: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附营业执照复印件,承租承包经营户需附租
赁或承包合同、协议复印件,在“税务管理”窗口领取《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报表》
(一式二份),按填表要求填写完毕后一并交“税务管理”窗口。
2、定额核定方法:
①毛利倒算法:
月营业额=(月租费十从业人员数x600+费用)÷核定毛利率
从业人员工资一般核定为600/人.月,但管理人员、厨师工资超标准的,按实发数
计算;费用视具体情况核定,最低额为100元;核定饮食业毛利率原则上参照物价部门
核定的毛利率,未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暂定为35%;商品销售行业核定毛利率为15%。
②月租金倍数法:
月营业额=月租金 X 6至10倍
③开票加定额法:
月营业额一开具发票营业额十定额(仅限于餐饮业) 定额核定的几点说明:
A、月最低纳税营业额为3000元;
B.月营业额测算后经民主评议小组评议调整;
C. 对当月营业额超过定额20%以上的,纳税人须如实申报纳税,隐匿不报的,按
偷税论处;
D. 纳税人报送资料不实,导致少缴应缴税款的,按《征管法》第40条处罚。
3.定额审批:我分局(所)派员现场调查经营场所、经营实绩,核实合同相关条
款,由税务人员填报《经营情况调查表》(一式三份),分局逐级审批,确定定额。
4.定额下达:原则上自受理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定期定额户下达《个体、私营业
户、市场经营户月营业额核定通知书》或《承包租赁单位最低税额缴纳数核定通知书》。
5申报纳税
①定期定额户必须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委托银行机构划缴税款的纳税人,必
须在税款所月份次月的10日前办理申报手续。办理办法:纳税人按填表要求填写附印
在计体、私营业户纳税手册》内的(纳税申报表》(一式二联),填写完毕后将第2联
沿虚线断下送我局或我局指定的申报资料收集点。
②定期定额户必须在限缴期限内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委托银行机构划缴税款的纳
税人,必须在每月的10日前在信用卡内存入足够支付税额的款项。在限缴期限内未存
入足够支付税额的款项,导致税款划缴不成功的,按逾期不缴处理。(暂未采用)
6.停业办理:
①纳税人因故暂停营业的,是在停业前五日向我分局(所)报送停业书面申请,
写明停业原因及停业时段,市场经营户,承租承包户申请时需附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
的证明。并填报(停业申请审批表》一并交“税务登记”窗口。
②我分局(所)受理后,由管理股通知纳税人当即办理税款结算手续,将税务登
记证正副本、票据购印证、未用发票、收据封存我分局(所),由我分局(所)填发
《核准停业通知书》交纳税人。对已核准停业的纳税人,我分局(所)定期派员实地
检查,如发现虚假停业的,除按规定补交应缴税款外,按偷税处理。
③停业天数在十天以内的不扣减应缴税额;
停业十五以上(含十天)的可扣减应缴税额三分之一;停业十五元以上(含十五
天)的可扣减应缴税额二分之一;全月停业的,可全额扣减当月应缴税额。
④停业期满前二日,纳税人凭《核准停业通知书》,办理复业手续.并填报《复
业审批及单证领取表》(一式二份),发还涉税票证。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
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五日,向我分局(所)申请核批方可延期。
7、发票审批:定期定额户购领发票,需先由征管科审核、盖章。
8、异议复审:纳税人对核定的月营业额如有异议,可以向我分局(所)查询或书
面申请复审,我局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9、定额调整:纳税人经营情况(如经营范围、租金、从业人数、核定毛利率等)
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原核定定额的,必须及时向我分局(所)提出定额调整申请,
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颇申请审批表》。我分局(所)受理后十个工
作日内予以审查批复。审查期间原定额不停止执行。
定期定额户核定期限首月的实际营业天数不满一个月的及因故敬业当月实际营业
天数不满一个月的,当月核定的营业额按以下标准缴纳:
①当月实际营业天数超二十天不满一个月的,全额缴纳当月应缴税款;
②当月实际营业天数超十五天不满二十天的,按应缴税款的三分之二缴纳;
③当实际营业天数超十天不满十五天的,按应缴税款的二分之一缴纳;
④当月实际营业天数不满十天的。按应缴税款的三分之一缴纳。

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收取
的收付款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1.庆元县地税局管理的发票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类:(1)交通运输业(2)建筑安装
业(3)文化体育业(4)娱乐业(5)服务业(6)转让无形资产(7)销售不动产(8)企业统一收
款收据等。
2.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购买,或者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后印制具名发票,不得向其它单位或个人购买、借用以及采取其它非法手段取得或未
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印制。
3.购(印)发票的手续。
(1)初次购买发票的纳税人应在购买发票前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办
税(票)员证》(未取得资格的可一方面办理购票申请手续;另一方面办理办税〈票〉
员资格认定手续)、经办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发票专用章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的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名称、所
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购用发票的种类、名称、预计月使用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
章(或业主私章)和经办人员印章;附送纳税人内部制订的发票管理制度(内容应包
括:发票使用登记、专人专柜保管、定期盘点、发票报销审核、发票使用情况报告等)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购领发票。
(2)续购发票的纳税人,在核定的用票范围内可由经办人员携带《税务登记证》
(副本)、《办税(票)证》和《发票购领证》、发票专用章、经办人员私章等,直
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办理购买发票手续。
(3)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状况稳定、发票管理健全的纳税人,可根据客观需要
在许可范围内自行设计样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
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载明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情况,发票的月使用量等)、
《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员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指定印刷厂印制具
名发票。
纳税人应建立发票领用存登记簿,并在购领发票时将已使用的发票存根送交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
纳税人购(印)的发票只限于自己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虚开等。并必须妥善
保管,一旦发生遗失、被盗情况,应在案发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
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书面报告。
纳税人如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发票及各种单证开具
1、对有临时经营行为的纳税人开具发票(即通用发票)
①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临时提供劳务和其他业务活动并取得业务收入的
个人、持有外经证的来庆元的非建筑企业为临时经营行为的纳税人。纳税人从事《营
业各税税目率表》列举的各项劳务和其他业务活动,须向我分局(所)申请填写发票,
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地方养
老保险费、房产税等地方税费。
②申请开具发票需持以下资料:
A、支付单位盖有公章的有效证明,需注明收款人的姓名、支付金额、支付项目等。
B、纳税人(即收款人)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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